于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书面通知。如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亦必须提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记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赴港居留同意书。
请注意,即使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申请须知》注明的一切所需文件和数据,如有需要,仍有可能被要求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便查证。申请人必须令入境处信纳其在申请期间所作的一切声明和资料为真实和完备,才会获得批准。
在获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果有)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曾根据任何入境政策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并受一项或数项在港逗留条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请参加此计划,条件是当局评核其申请时,会视申请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受养子女(如果有)为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请获正式核准后,申请人将根据本计划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满一年,(「海外」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计划进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国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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